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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循環經濟發展將進入新階段

實現可持續發展是循環經濟立法的根本目的,也是我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基本指導方針。循環經濟促進法的制定,通過在全社會倡導一種資源節約和環境友好的理念,逐漸讓政府、企業事業單位、公民、行業協會等主體形成一種資源節約和環境友好的行為方式,從而促進可持續發展。這是循環經濟立法的更高目的。相信隨著該法的實施,我國循環經濟發展將進入新階段。

近年來,我國經濟持續高速增長,各項建設取得巨大成就,在推動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推行清潔生產方面,也取得了積極成效。但是,我國經濟增長的資源環境代價過大,傳統的高消耗、高排放、低效率的粗放型增長方式仍未根本轉變,經濟發展與資源環境的矛盾日趨尖銳,環境壓力越來越大。

一是資源總量和人均資源嚴重不足,資源利用效率相對低下。在資源總量方面,我國現已查明的石油儲量僅占世界的1.8%,天然氣占0.7%,鐵礦石不足9%,銅礦不足5%,鋁土礦不足2%。在人均資源量方面,我國人均礦產資源約為世界平均水平的二分之一,人均耕地、草地資源約為三分之一,人均水資源約為四分之一,人均森林資源約為五分之一,人均能源約為七分之一,其中人均石油占有量僅為十分之一。在資源利用效率方面,我國目前鋼鐵、電力、水泥等高耗能行業的單位產品能耗比國外先進水平平均高20%左右;工業用水重復利用率比國外先進水平低15%~25%左右;礦產資源總回收率為30%,比國外先進水平低20%;木材綜合利用率為60%,比國外先進水平低20%。

二是生態破壞嚴重,環境形勢嚴峻。我國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超過環境承載能力,流經城市的河段普遍受到污染,許多城市空氣污染嚴重,酸雨污染加重,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危害開始顯現,土壤污染面積擴大,近岸海域污染加劇,核與輻射環境安全存在隱患。生態破壞嚴重,水土流失量大面廣,石漠化、草原退化加劇,生物多樣性減少,生態繫統功能退化。二氧化硫等主要污染物排放量長期居高不下,已經位居世界第一。環境污染事故進入高發期。發達國家上百年工業化過程中分階段出現的環境問題,在我國近20多年來集中出現,呈現結構型、復合型、壓縮型的特點。

上述問題已經對我國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構成了嚴重制約,解決這些問題的根本途徑在於改變過去高投入、高排放的經濟增長模式,實現可持續發展。而大力發展循環經濟,為解決這些問題提供了一條重要途徑。

近年來我國推行循環經濟工作的力度明顯加大,循環經濟工作的開展取得了一定成效。實踐證明,發展循環經濟具有以下重要作用。一是為經濟增長開闢新的資源。例如,一個年產800萬~1000萬噸的鋼鐵聯合企業,如全部回收可燃氣體,按熱值計算可供一個120萬千瓦發電廠所需的能源,如全部回收固體廢棄物,可滿足生產300萬噸水泥所需的主要原料。二是有效減少污染物排放。我國水污染、大氣污染、固體廢物的大量產生,與目前的資源利用方式和水平有直接關繫。據測算,如用礦石煉鋼,能耗為1.11噸標煤/噸鋼,而用廢鋼煉鋼,能耗僅為0.2噸標煤/噸鋼。利用廢鋼煉鋼,可減輕空氣污染88%,減輕水質污染76%。三是有利於提高經濟效益。目前我國冶金、有色、電力、化工等8個高耗能行業的單位產品能耗比世界先進水平平均高40%以上,工業用水重復利用率比國外先進水平低15~25個百分點,礦產資源總回收率為30%,比國外先進水平低20個百分點。隻要適當提高企業資源利用效率和循環利用水平,就能較大程度提高這些重要行業的經濟效益。

循環經濟促進法的立法目的在於以盡可能少的資源消耗和盡可能小的環境代價,取得最大的經濟產出和最少的廢物排放,實現經濟、環境和社會效益相統一,建設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

––提高資源利用效率。資源利用效率是衡量循環經濟發展水平的基本指標,提高資源利用效率可以通過兩種方式來實現。一是通過產業鏈、消費鏈的耦合和社會的合作,實現對自然資源的合理利用;二是通過廢物的循環利用,把已經產生的廢物通過各種技術措施,進行再利用和資源化,減少自然資源的用量。我國近30年的經濟發展已經取得了輝煌的成就,但是同時也付出了巨大的資源消耗代價。因此,提高資源利用效率,滿足最大的需求,就成為循環經濟立法首要的直接目的。

––保護和改善環境。可以通過3種方式來實現。一是源頭削減,通過實施循環經濟的“減量化” 規定,盡可能地減少廢物和污染的產生,從源頭削減污染,既節約資源,又保護環境;二是過程控制,通過實施清潔生產措施,采取改進設計、使用清潔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進的工藝技術與設備等措施提高資源利用效率,減少或者避免生產、服務和產品使用過程中污染物的產生和排放;三是末端治理,通過污染治理和廢物的循環利用,回收可循環利用的廢棄物,減少環境中已有廢棄物的數量,降低污染程度。

發展循環經濟是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重要實踐,也是實現可持續發展的重要保障,具有全局性、根本性、長期性。但目前在循環經濟發展實踐中還存在不少問題,比如發展循環經濟在國家社會經濟發展中的地位不明確,缺乏推進循環經濟發展的統籌規劃,政府、市場、企業和公民等主體的權利義務關繫尚未清晰界定等。因此,迫切需要在立法中對發展循環經濟的戰略和方針予以明確,對政府、市場、企業和公民等主體的權利義務關繫予以界定,從而為循環經濟的發展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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